新产品开发PDMA手册(第三版)— 第二十三章(1)

第二十三章 了解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并将其应用于产品开发过程

23.1 前言

在开发任何类型的技术时,开发人员肯定会涉及至少一种(如果不是更多)类型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广泛影响的原因并不难理解。 如果没有法律保护阻止B公司侵占A公司的知识产权,A公司就没有动力将其资源投入到实现创新所必需的研究和开发中。 通过法律保护等方式认识到培养和奖励创新的必要性在美国法律中根深蒂固,以至于开国元勋在宪法中包含了一项条款,该条款仍然是当今存在的大多数知识产权的基础。

在研究和开发领域最相关的四种知识产权是专利,商业秘密,版权和商标。

本章首先概述了研究和开发领域最相关的四种知识产权:(1)专利,(2)商业秘密,(3)版权和(4)商标。 然后讨论知识产权如何影响准备推出产品时所执行的分析。 接下来,本章解释了分析本身如何反过来影响知识产权。 本章最后回顾了获得专利的过程以及在订立联合开发协议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23.2 最常见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类型

本章仅限于最常见的知识产权(IP)权利类型,因为它只是作为向产品开发参与者提供方向的入门和工具。 在获得本章的必要理解和指导后,读者应寻求与其个别问题具体相关的法律建议。 开发人员还应了解获取,维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所需的成本。 因此,获得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好处应该与其他建立非知识产权障碍的手段相平衡,以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您的市场。 例如,一种类型的非知识产权障碍可能需要与您市场中垂直对齐的合作伙伴签订协议,以便为您和您的合作伙伴提供竞争对手无法提供的业务优势。

23.2.1 专利

最着名的知识产权很可能就是专利权。 很简单,专利保护发明人或发明人构思的发明。 相比之下,版权保护了一个想法的表达。

在美国,只要发明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并且非显而易见,就可以授予发明人专利。 其他国家对可专利性有类似要求; 事实上,众所周知,许多国家对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测试都比美国更严格。 此外,其他国家具有不同的实用性标准,因此不为在美国受保护的某些类型的技术提供专利保护。 例如,许多国家不为基于软件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

重要的是,专利为其所有者提供了阻止他人实践该专利所涵盖的发明的权利。实践该发明是陈述专利权可以阻止的活动类型的另一种方式。在美国,可以阻止的活动类型是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和/或进口专利创意或专利发明,以及被第三方所促成诱导的直接侵权。重要的是,并且如下面更详细地解释的,专利不能使专利所有者有权实践他或她自己的发明。必须理解这种区别,因为外行人通常认为通过获得专利,他们可以自由地制造或销售自己的发明。但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大多数发明只是对先前或潜在发明的改进,或者可能包含其他可专利技术。如果这些基础发明获得专利,那么这些基础专利的所有者可能有权将您或您的公司排除在实践其基础发明之外。因此,如果未经许可使用基础专利技术,发明人可能仅仅通过实践他或她自己的发明就侵犯了这些基础专利。

专利提供的排他性期限将根据感兴趣的国家而有所不同。在美国,排除他人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目前从发明人提出非临时专利申请之日起持续20年。这项为期20年的权利适用于1995年6月8日之后所有的非临时申请。之前的实用专利期限(即1995年6月8日或之前提交的申请)是自专利发布之日起17年。从技术上讲,在美国可获得专利,用于工艺,机器或设备,制品,物质组合物或其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改进。更一般地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发明人可以获得几乎“由人类制造的任何阳光下的任何物品”的专利,其包括,举个例子,电气或机械装置,人体细胞在内的基因改造生物,化学过程,软件(如果适当地应用),植物,以及制造或使用这些技术的方法。但值得重申的是,这种观点并非普遍共享,许多国家不发布或承认基于软件的发明,基因改造事项,商业方法和某些主题领域的专利。然而,几乎每个国家,包括美国,都同意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不具有可专利性。

23.2.2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对参与研究和开发的员工或公司也很重要,因为这种知识产权允许发明人或公司在法律上禁止他人盗用他们的想法。 事实上,任何类型的公式,模式或设备,偶尔的信息汇编,都可以获得商业秘密状态。 同样,具体的技术理念,如模塑工艺和化学配方,通常被认为是商业秘密。 但是,非技术性信息(如客户列表)不太可能获得商业秘密状态。

然而,与专利不同,商业秘密只有在有了这个想法时才能受到保护其他人一般不知道,通过适当的方式不易确定,并且所有者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来保护所涉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具体而言,美国商业秘密法保护信息只要它仍然是秘密,用于自己的业务,并为公司提供机会,以获得优于不知道或使用该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的优势。 然而,如果该信息公开,并且没有所有者的过错,那么保护该商业秘密的任何权利都将消失。 例如,如果竞争对手独立开发相同的想法或逆向工程一个使用有争议的商业秘密制造的公众可用的产品,那么就没有权利排除其他人使用或发布相同的商业秘密。

因此,美国商业秘密法保护发明人或公司免受未经授权公布或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只要当事方不正当地(例如,通过工业间谍)或保密义务获得商业秘密。 (例如,保密协议)。毫不奇怪,外国有各种各样的商业秘密法,每一项都应该在必要时加以研究。美国的商业秘密法也因州而异,尽管至少有4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采用了统一商业秘密法案,这有助于确保全国范围内的某种程度的统一。应当指出,当商业秘密持有人与客户之间存在关系时,许多州承认并执行反向工程的合同契约。因此,供应商可以考虑与其客户一起使用这样的契约,以限制所讨论的商业秘密的独立发展的允许手段。

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之间存在着真正的利益二分法。例如,无论在哪个国家,获得专利通常需要数年时间,通常需要花费数千美元。相比之下,商业秘密权一旦构思出来就会生效,具有商业优势,并且至少是维护其保密性的合理努力的主题。并且,发明人获得商业秘密权利没有任何成本,除非可能与保密相关的成本除外。此外,只要保密,保护就会提供商业秘密,而获得专利的要求之一就是它的出版,因此可供全世界公开使用。同样,排除他人执行发明的专利权在专利发布后的许多年内仍然有效,但如果该人自己想出这个想法,那么商业秘密的发明者就无法阻止任何其他人实施商业秘密。或者逆向工程。因此,如第23.6节所述,产品开发过程中有一点需要公司决定是为新发明寻求专利保护还是仅依靠商业秘密保护。

23.2.3 版权

版权保护想法的表达(与保护本发明的专利相对)并且允许版权所有者除其他之外控制主题作品的再现以及限制主题作品的推导。 在美国,版权可用于作品的原创作品,无论是已发表还是未发表,存在于有形的表达媒介(例如,书面形式,录音)中。 在产品开发方面,版权最常用于保护软件,尽管也可以为用户手册或操作员手册获得版权保护(正如版权最初出现以保护书籍,歌曲和戏剧一样)。

在美国,版权是自我生效的,一旦作者创作作品,版权就会附加,并且不需要向美国版权局注册作品。只有在版权所有者希望起诉侵犯版权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此类注册。侵权登记的其他好处包括所有权的推定,以及寻求追回法定损害赔偿和律师费的权利。一般而言,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将是作者过身后70年。然而,对于匿名作品,假名作品或受雇创作的作品,该权利将从第一次出版的那一年起持续95年,或者从创作之日起120年,以先到者为准。版权也可以在国外获得,但由于受保护或不受保护的物质范围广泛以及这些保护的长度不同,应仔细考虑每个国家的法律。

23.2.4 商标

商标是商标所有者用来识别其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任何文字,符号或设备,包括声音或气味或其组合。 通过这种方式,商标项目的消费者可以将产品与特定来源相关联,并区分不同制造商提供的类似产品。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使用商标,据报道,为罗马军队制作剑的铁匠使用了第一个商标(Richardson 2008)。

在美国,普通法商标所有权是通过商标使用并从第一次实际使用之日开始获得的。 公司还可以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其商标,以保护其商标权。 虽然不要求联邦商标注册,但建议使用,因为它提供了全国性的权利和其他主要的好处。 商标注册也可在州一级获得。

为了保持商标注册的良好信誉,必须遵守某些要求,包括(1)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商标; (2)遵守所有维护义务,包括提交强制性第8条继续使用和续展备案; (3)对未经授权使用的商标进行监管,并防止该商标变得通用。如果商标所有者未能满足任何这些要求,则所有者可能会失去其商标权。例如,阿司匹林是注册商标失去其受保护地位的一个例子,因为该商标的所有者未能警告其他公司(如竞争对手)在广告中不加区别地和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因此联邦法院认定是通用的。相比之下,其他公司,如Clorox和可口可乐,积极监管并阻止他人不当使用他们的商标,从而确保他们的商品名称不会成为漂白剂或可乐的通用术语(这将导致没收这些商品名称)。


23.3 知识产权如何影响产品开发

在开始产品开发周期的公司必须解决的无数问题中,其知识产权可能如何帮助和/或阻碍开发周期。 本节将从很高的层面讨论知识产权如何影响产品开发过程。 更具体地说,本节使用Stage-Gate®模型作为讨论的背景,并解释了如何处理IP对产品开发周期的影响。尽管本节中的讨论主要侧重于专利权,但它适用 其他知识产权,例如版权和商标,因为单一产品的开发和营销很容易侵犯专利权。

Stage-Gate®新产品开发模型是本次讨论的一个非常有用的背景,因为它突出了在研究,开发和营销新产品时发挥作用的现实生活中的考虑因素。例如,宝贵的公司资源用于研究和开发“你们公司”的“新产品”。但你们公司新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不仅可能导致侵犯另一家公司的专利权,版权,或商标权,也损失了贵公司获得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能力。当您的公司未能识别出属于“您的竞争对手公司”的专利并且您的竞争对手公司的专利涵盖了贵公司即将推出的新产品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此外,贵公司计划在其即将推出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已由“您的其他竞争对手公司”拥有。

此时贵公司的管理层有很多选择,但没有一个是可口的。首先,贵公司可以选择推进其产品发布,并冒着因专利和商标侵权而被起诉的风险。如果贵公司失去该诉讼,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禁止未来在美国销售新开发的产品。其次,贵公司可以寻求专利和商标权的许可。但如果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是真正的竞争对手,那么他们几乎没有动力去授权他们的竞争对手(贵公司)进入他们的市场。即使授权可以被执行,也可能比您的公司在开发过程早期寻求授权的情况下收取更多的权利金,因为相关权利的所有者将非常了解贵公司已经进行的昂贵投资。第三,贵公司可能会寻求重新设计产品和商标,以便它们不再侵权,但这样的过程可能会非常昂贵,因为产品开发过程需要从Stage-Gate®Model的Stage 4跳回来到第2阶段,然后再重复第2-4阶段。

显然,最好的选择是贵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尽早进行法律审查,不仅可以识别已有的知识产权,还可以让贵公司以合理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来处理知识产权所带来的问题。

23.3.1 识别和筛选发明的潜在价值

阶段1和关卡1可以表征为包括发明筛选委员会。发明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正如其标题所暗示的那样。在关卡1,委员会审查在第1阶段收集的所有发明,以筛选出几乎没有价值希望的发明,同时将有希望的想法通过筛选过程传递到第2阶段。在第2阶段,贵公司初步评估每项发明的技术潜力以及其市场吸引力。在2关卡,贵公司对允许通过关卡1的每项发明进行商业案例评估。该评估主要评估发明是否能为贵公司的业务提供真正的价值。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可以删除该想法。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贵公司就该想法是否值得保护进行法律分析。这种分析最好由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执行。根据公司规模及其可用资源,第2阶段和第2阶段评估可由发明筛选委员会执行,或者可由贵公司的业务部门执行,以更好地了解市场。

23.3.2 评估想法是否可以得到保护和加以保护

对贵公司的产品是否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进行法律分析的第一步是向专利律师提交发明披露(例如,包含对将要开发的发明进行描述的表格)。该专利律师可以是贵公司的内部知识产权律师,也可以是外部知识产权律师。第2阶段和第2阶段的评估也可以由贵公司内部的一个非正式知识产权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之前已经与知识产权律师会面并了解了如何发现可能获得专利的发明,尽管出于显而易见的原因,这种方法并不是推荐的。无论是哪个实体执行此评估,评估的唯一目的是确定发明是否可能有资格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例如,专利律师可以进行“现有技术”检索,以确定是否有先前的出版物披露与贵公司感兴趣的发明相同的发明。如果是,新发现的发明可能不具备获得专利的资格。保护因为(1)它不是新颖的(即,另一个人已经发明了完全相同的发明)或(2)根据现有技术它是显而易见的。早期确定贵公司的新产品缺乏新颖性或显而易见,虽然令人失望,但允许贵公司避免花费原本用于起草和寻求相应专利许可的资源。

但如果专利律师确定贵公司的新产品可能有资格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律师将指示贵公司采取保护措施以帮助避免知识产权的损失。例如,从2013年3月16日开始,美国的专利授予将基于首先申请(first to file),而不是之前的首先发明(first to invent)的标准。因此,专利申请过程必须比以前预期的更早地开始。此外,如果贵公司要在展会上公开展示新发明,但尚未提交专利申请,贵公司不仅可能已经取消了在大多数国家获得专利权的希望,而且还开始了为期一年的宽限期,以便在美国申请专利。更具体地说,外国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要求绝对新颖。因此,如果向公众展示本发明而没有保密义务,则该发明可能永远不会授予外国专利。相比之下,美国允许从公开使用出售发布本发明之日起一年的宽限期,直到发明人提交相应的专利申请。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Stage-Gate®模型的第2阶段,第3阶段甚至第4阶段。公开披露本发明也可能使任何商业秘密无效。

上述情况仅是示例,因为在本章中不可能描述为了保护贵公司免于取消其专利权,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丧失的潜在陷阱或在产品开发周期中需要实施的所有必要保护措施。 因此,公司不应该依赖本章提供法律建议,而应该向有资格的知识产权律师寻求合格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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