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领域,颠覆性创新是一种创新,它创造了一个新的市场和价值网络,最终破坏了现有的市场和价值网络,取代了成熟的市场领先的公司,产品和联盟。 该术语由美国学者克莱顿·克里斯滕森及其合作者于1995年开始定义并首次分析,并被称为21世纪初最有影响力的商业理念。
并非所有创新都具有破坏性,即使它们具有革命性。例如,19世纪后期的第一批汽车并不是颠覆性的创新,因为早期的汽车是昂贵的奢侈品,并没有扰乱马拉车的市场。交通市场基本保持不变,直到1908年低价福特T型车的首次亮相。大规模生产的汽车是一种颠覆性的创新,因为它改变了运输市场,而前三十年的汽车却没有。
颠覆性创新往往由外部人员和企业家而不是现有的市场领先公司产生。市场领导者的商业环境不允许他们在第一次出现时进行颠覆性创新,因为他们一开始就没有足够的利润,而且因为开发这些技术会占用大量持续性创新所需的资源,而公司需要持续性创新一应对当前的市场竞争。与传统方法相比,破坏性过程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开发,与之相关的风险高于其他更多增量或演化形式的创新,但一旦在市场中部署,它就会实现更快的渗透率和更高的程度对已建立市场的影响。
克里斯滕森将颠覆性破坏进一步区分为“低端破坏”与“新市场破坏”。“低端破坏者”针对的是不需要全部产品性能的客户(高端客户会重视这些性能);“新市场破坏者”,针对那些以前没有得到满足需求的客户。
当产品改进的速度超过客户接纳新性能的速度时,会发生“低端破坏”。在某个点上,产品的性能会超过了某些客户群的需求。此时,颠覆性技术可能进入市场,并提供性能低于现有产品但超出某些部分要求的产品,从而在市场上获得立足点。
在低端市场中,破坏者最初的重点是服务于利润最低的客户,这些客户对产品的要求是够用就行,他们不愿意为产品功能的增强支付额外费用。一旦破坏者在该客户群中获得立足点,它就会寻求提高其利润率。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率,破坏者需要进入客户愿意为更高质量支付更多费用的细分市场。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破坏者需要进行创新。而之前已经占据该细分市场的公司会认保持其在不太有利可图的细分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并没有太大作用,他们会往市场上端走并专注于其更具吸引力的客户。在经历了多次此类遭遇之后,现任者被挤进了比之前服务的更小的市场。然后,最终,颠覆性技术满足最有利可图的细分市场的需求,并推动已建立的公司退出市场。
